二十年律师经验,现为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娴熟的服务技能,律师从业以来先后办理了数百件诉讼、非诉讼案件,执业期间,带领团队办理过数以百计的诉讼案件,积累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专业的刑辩技巧,擅长办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同时,在公司刑事合规及公司高管的刑事责任风险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人的财产价值越来越高,财产形式呈现多样化,遗产法律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我国民法典继承编首次正式确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弥补了原继承法的空白,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况,那么在被执行人死亡后,产生了哪些法律后果?法院又是如何处理的呢?让小兴带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吧~
执行过程中,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死亡后变更追加新的主体,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该《规定》是在2016年实施的,当时继承法没有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所以《规定》中也没有使用遗产管理人的表述。2021年民法典出台实施后,我国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于是《规定》第10条的审查规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我们来看下新旧条文的对比:
01
对旧条文关于审查规则的解读
根据旧条文的规定,被执行人死亡时,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或者变更追加相应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或者直接执行遗产。
虽然旧条文没有遗产管理人的表述,不过在变更追加主体的排列顺序上,依然提前考虑到了民法典有关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内容。具体而言,将遗嘱执行人列在最前面,因为在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通常是由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在没有遗嘱执行人时,继承人通常是遗产管理人,因此继承人列在第二;受遗赠人和酌情分得遗产人通常并不直接管理遗产,只有取得遗产之后才会承担清偿义务,因此列在最后。
但旧条文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从法律体系上来看,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需被执行人明确。因此,当被执行人死亡时,规定人民法院直接执行遗产,一定程度上与上述第463条关于受理执行案件条件的规定相冲突。
02
对新条文关于审查规则的解读
新旧条文对比来看,新条文删除了“直接执行遗产”的规定,于是审查规则也进行了修改。这主要是基于民法典第1145条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继承开始后,无论被继承人是否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是否有继承人;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都会存在遗产管理人。相应的,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的,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形,变更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的管理人、共同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法院也应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而不是直接执行遗产。
总结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从法律体系和权利保障上都体现了民法典在立法上的长足进步。
从实体法的法律依据来看,当被执行人死亡时,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场合,遗产管理人制度使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具备实体法的依据,使得程序与实体的衔接在逻辑上自洽。
从权利的保障上来看,遗产管理人作为变更后新的主体加入执行程序,一方面能够发挥其主体地位和核心作用,更好的配合法院调查财产,另一方面能积极能动的维护各方权利人合法利益。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