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即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试点制度是境内外私募团队直接募集境外资金进行股权类投资的重要途径。自该项制度于2011年在上海诞生之日起,我们便对该项制度持续关注,主办了大量有代表性的QFLP资格申请及基金设立项目。近年来,苏州工业园区、海南、深圳、厦门等地纷纷积极出台或更新QFLP试点政策[1],以吸引境内外资本到当地聚集投资。北京作为最早一批实施QFLP试点以及股权投资活动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早在2011年就发布了《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函〔2011〕16号,“《原QFLP办法》”)并持续推动试点工作不断完善。2021年5月6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面向社会公布了在《原QFLP办法》基础上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QFLP办法》”),整体展现了更开放、更便利、更市场化等特点。我们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对《QFLP办法》的要点总结如下:
一、 一般要求
允许“内管外”
更灵活的组织形式
中基协登记备案要求
二、 试点要求
QFLP管理企业试点要求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下列企业:金融企业(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明)或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或其股东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3)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有三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4)存续经营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5)试点联审成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QFLP基金试点要求
(1)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具有相关的投资经历;
(2)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试点联审成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 试点运作
灵活调整境外资金规模
放开投资行业要求
明确放宽投资范围
(1)非上市公司股权;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3)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
(4)参与投资境内私募投资基金;
(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明确资金托管和结汇
四、 试点管理
注释
[1]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海南、深圳、厦门的QFLP政策的详细介绍,请参考我们的相关法律评述
(苏州工业园区:http://www.jingtian.com/Content/2020/07-30/1834394921.html;
海南:http://www.jingtian.com/Content/2020/10-27/1141403510.html;
深圳:http://www.jingtian.com/Content/2020/11-13/1701111867.html;
厦门:http://www.jingtian.com/Content/2021/03-16/18012721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