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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的国门守卫者——海关检验检疫

2024-12-26 0

壬寅虎年,新冠疫情肆虐至今已步入第三个年头。在抗击疫情的国门第一线,站立着一群国门卫士——海关检验检疫队伍,为我国将疫情封堵于国门之外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关检验检疫原隶属于国家质检总局。201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也称“关检融合”)。整合后的海关检验检疫队伍,监管资源和执法能力得到了全面提升,客观上为抗击2020年出现的新冠疫情提供了良好的履职基础。同时,基于包括生物安全在内的国家安全需要,海关将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领域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检验检疫领域进入强监管时代。这就意味着进出口企业将面临更为立体、全面及强力的监管,检验检疫合规的理念与意识亟待提升。本文对关检融合后检验检疫的基本法律制度、执法特点及常见合规风险进行介绍,并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对进出口企业防范出入境检验检疫合规风险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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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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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要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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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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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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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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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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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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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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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境卫生检疫的主要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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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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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用的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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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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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检融合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出现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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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数据的打通为便利通关和加强监管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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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入境检验检疫领域的执法手段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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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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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常见的检验检疫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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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报检而未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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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企业因为不熟悉法检目录的商品情况,或者担心接受检验检疫会影响通关时间,出于侥幸心理未对法检商品进行报检。此类行为一旦被海关查获,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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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擅自销售、使用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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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按照有关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要在目的地检验,而个别企业误以为在申报时进行了报检就完成了法律规定的“经检验”的动作,然后就销售、使用了进口货物。此类行为一经查获,海关可能以未遵守法检进口货物需在目的地检验的规定为由,对企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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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货物因不符合质量或检疫要求而不允许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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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经过检验或检疫的货物、物品,海关都有详细的要求和执行标准。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和标准,且不能及时整改的,有关货物、物品就不允许进出口,只能退运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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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物因未获得相应许可证件而不允许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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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许可证件管制的货物,海关凭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件予以查验放行。如果通关时未能提交相关许可证件,货物可能面临海关不予放行甚至行政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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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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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先全面了解法规政策和货物、企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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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进行相关进出口业务前,建议对检验检疫的法规政策要有充分的了解,事先确认计划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在法检目录内,了解其是否有其他检验检疫方面的要求、有关货物属性是否满足进出口的要求。另外,相当一部分的涉检商品进出口在生产和进出口企业的资质方面还有特殊的要求。企业应当确认自己和合作方是否已满足资质方面的要求。从前文可以看出,涉及检验检疫问题的法律法规内容非常庞杂,而且仍然在密集地修订、更新中,企业必要时应咨询专业意见,避免业务开展后出现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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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报检和报关时如实申报货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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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前,建议企业充分了解货物的真实情况,并提供完整的货物单证、资料,向海关说明货物的属性和状态。在委托报关企业进行报检报关时,除了选择信誉良好的报关企业之外,建议仍要对相关文件及工作进度作适当、必要的审核及了解,保障关企之间的信息真实、同步。对于企业内控过程中发现的检验检疫合规问题,必要时应主动披露,以期减轻责任、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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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妥善保管有关记录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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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规定,进出口企业负有建立记录制度、妥善保管单证的法定义务。例如,《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虽然未规定保存时限。《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因此,结合前述海关加强检验检疫后续稽查的执法背景,建议企业参照《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妥善保存货物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的所有相关单证,以备海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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