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7月20日晚,胡某某(犯罪时,17周岁)到某副食品商店,谎称购买饮料,趁店主方某某不备,用网购的电击器杵方某某腰部索要钱款,致方某某轻微伤。后方某某将电击器夺下,胡某某逃跑,未劫得财物。到案后,胡某某的家长赔偿了方某某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结果
检察机关对胡某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分析
胡某某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原因如下:
一、胡某某系未成年人,其所犯抢劫罪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且胡某某在量刑后,属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情形。同时,胡某某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检察院在听取公安机关及被害人的意见后,是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胡某某犯罪的主要原因是面临的学习压力短期内无法缓解,参考社会调查、心理疏导的情况,判断其亲子关系调适、不良行为矫正尚需一个过程,为保障其学业、教育管束和预防再犯,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对胡某某附条件不起诉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知识扩展
1、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附加条件的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未成年人,考虑具体情况后,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设置一定的考验期限和义务对其进行考察,考察期结束后根据具体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只适用于犯罪的时候没有超过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不适用于所有罪名的,只适用于特定的罪名;
第三,附条件不起诉作出后是否再提起公诉不确定,主要看未成年罪犯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百七十九条、**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