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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0
案件自诉人:田x轩,女,汉族,57岁,黑龙江省武昌县人,中专学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蔬菜副食品公司退休职工。被告人程世平,男,汉族,52岁,河南省长垣县人,小学文化,新疆水泥厂运输公司退休工人。自诉人田先宣与被告人程世平于1987年相识。当时田x轩的老公在乌鲁木齐,程世平知道;程世平的老婆是河南省XX县人,田世轩也知道。1991年11月,田x选通过诉讼与丈夫罗XX离婚。1992年12月,程世平谎称已与妻子王XX离婚,并向邻居、同事宣传离婚一事。田x萱误以为程世平已经和配偶离婚,也就是从1992年底开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和程世平同居。期间,田、程还以夫妻名义设宴招待了新疆水泥厂领导。1995年3月15日,程世平的妻子王XX从籍贯写信给程世平的女儿,称与程世平未离婚。随后,程世平所在单位通过调查证实,程世平与妻子王XX并未离婚。同年6月,田x铉发现程世平未离婚后,与程世平发生纠纷,与程分居。
一审田x铉向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被告人程世平犯重婚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程世平辩称,从未以夫妻名义与田x轩同居过,不构成重婚罪;据其辩护人称,程世平与田x轩未登记结婚,不属于事实婚姻,因此程世平无罪。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程世平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自诉人的指控成立并支持。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不能成立,也不会被采纳。
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18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法院于1998年11月18日作出如下刑事判决:
1.被告人程世平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程世平与自诉人田x轩的非法婚姻关系解除。宣判后,被告人程世平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和辩
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一审相同。二审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程世平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同居。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在夫妻关系中公开同居,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他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应该受到惩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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