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条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的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为若干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解释】本条是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以劳务派遣形式接受雇佣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理论界对这三种关系有不同的定义。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从社会上招聘工人,派遣合格的工人,并行使其人事管理权,如处置权和辞退工人权。同时,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义务。
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民事关系。双方签订派遣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合格的劳务人员,用工单位按照约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导和管理,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很不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很混乱。一旦发生争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推卸责任,拒绝承担劳动法规定的责任,从而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该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该协议为民事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里,派遣职位是指派遣工人将在雇主处安排的工作的性质和职位;派遣期是指被派遣劳动者根据派遣单位的派遣,接受派遣单位的指挥和管理的时间。
明确劳务派遣协议中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有助于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发生纠纷时相互推诿的现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该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为若干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由此可见,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来确定派遣期限。此外,不允许将连续雇佣期划分为几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在相关单位的实践中,分割订立多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往往成为规避社会保险和正常工资调整的一种手段,是对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一种侵害,对其加以禁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