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商标圈里,没有无缘无故的撤三。成为被撤三对象,或是自身商标挡住在后他人商标申请,或是自身维权活动造成侵权人“反攻”,“学立方”商标被他人提起撤三即属于后者。 本案中,我国台湾省自然人曾先生于2011年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核准注册“学立方” 商标,曾先生不仅早在福建师范大学任教授一职,而且先后于2010年、2012年在厦门、福州成立“学立方”教育公司,通过多年持续的发展使得“学立方”教育品牌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也引来竞争者的恶意攀附。 2019年,曾先生发现山东学立方教育公司在从事培训服务过程中突出使用“学立方”字样,遂授权福州学立方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案涉权利商标“学立方”提起撤三,意图则十分明显即试图动摇权利人维权基础。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我方接受曾先生委托展开答辩工作。
律师策略:
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案件的唯一焦点就是收集整理提交符合《商标法》要求的证据材料证明涉案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被申请撤销项目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标使用。具体到本案,涉案商标为“学立方”,指定期间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被申请撤销项目为“教育、培训、学校(教育)”等。
通过前期基本沟通,盈科律师汤学丽、刘云佳向当事人出具详细的举证清单,列举了符合要求的证据材料形式,并积极与当事人对举证进行多番沟通,通过不断调整与完善,最终形成300余页证据材料。以此为基础,我方针对每份证据材料所体现的时间、商标使用方式、涉及服务项目撰写了详细的说明,旨在全面向官方证明我方当事人不仅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更是长久以来对涉案商标在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处理过程中恰处新冠疫情爆发,直接导致当事人身处台湾地区无法返回内地进行实体证据材料的收集,也导致我方与当事人在联络上存在一定障碍。但即使在此情况下,我方仍积极克服客观困难,加强与当事人沟通、发散思维深入挖掘多种证据材料最终在法定期限内定稿全部文书与证据材料并完成上报,当事人也表示感谢我方长期深入的沟通与工作。
案件结果:
通过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5月28日做出关于“学立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驳回山东学立方公司的撤销申请,对涉案商标不予撤销。山东学立方公司对该决定并未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这场“学立方”商标保卫战的胜利,成功稳定了当事人维权的基础,使得维权案件继续顺利开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侵权人恶意“反攻”的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