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诚律师事务所官网
www.longshinelaw.com
昨天,万众瞩目的2021年3·15晚会闪亮登场,晚会第一弹就是近年来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晚会用长达12分42秒的时间打出了第一发重磅炮弹:个别商家违规采集消费者的人脸识别信息!
众所周知,3·15晚会不仅是消费维权的风向标,而且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消费领域执法的重要晴雨表,可以预见: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违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问题,将会成为下一阶段执法重点以及消费者维权投诉的热点问题。各行业的商家都有必要对此未雨绸缪、做好合规工作,既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能避免自身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接下来,笔者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例、商家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遵循的原则和措施等方面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3.1 个人信息 personalinformation: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近年来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例
(一)民事诉讼案例
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
2019年7月,杭州野生动物园引进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年卡使用者的入园检票环节。但此举受到作为年卡用户的浙大法学博士、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先生的质疑,同年10月28日,他将杭州野生动物园告上法庭,此案被舆论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
2020年11月,杭州市富阳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杭州野生动物园删除原告郭先生办理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赔偿原告郭先生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
(二)行政处罚案例
四川德阳某汽车经销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受罚
2019年7月,四川德阳某汽车经销商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经营活动中,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向消费者推广、介绍汽车贷款内容,向消费者成功推销贷款业务后,对办理贷款业务的消费者,当事人通过拍照等方式收集该消费者手机中所有通讯录信息(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以便在以后消费者不按时还贷向其亲朋好友联系催还贷款。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刑事处罚案例
江西南昌某4S店员工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被追究刑事责任
黄某自2017年4月起在江西南昌某4S店负责接待到店进行维修的客户,并进行客户信息的录入工作。后黄某产生了离职并自己开维修店的想法,为了保证自己的维修店在开业之后获得稳定的客源,黄某在离职之前将4S店内的客户信息拷入了自己的U盘。离职之后,黄某利用从4S店拷贝的客户信息,逐一向上述客户推送其维修店的广告短信,邀请客户到该店进行体验式维修、保养。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对黄某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商家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一)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家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如下三大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不应以欺诈、诱骗、误导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不应隐瞒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应从非法渠道获取个人信息。
2、正当性原则。不同业务或产品需收集多类消费者个人信息时,不应强迫消费者一次性全部同意授权。应将消费者作出的肯定性动作,如书面授权、主动勾选等作为特定业务功能的启动条件。
3、必要性原则。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类型与实现产品或业务的功能应有直接关联,仅收集没有这些个人信息参与,相关业务或产品功能就无法实现的信息;应严格按照消费者授权同意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具体措施
1、必须征得消费者本人明确同意;
2、必须向消费者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必须向消费者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朗诚律师团队介绍
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朗诚”)是中国第一家以汽车行业法律专业领域作为主攻方向的专业化、精品化律师事务所,由长期专注于汽车行业政策研究及汽车法律实务的著名权威专家武峰律师创立,既是中国第一家专门致力于汽车行业法律政策研究和法律实务的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中国汽车行业法律领域综合实力居于领先地位的律师事务所。
朗诚具有强大的汽车行业法律政策研究能力和丰富的产品责任法律实务经验,多年来为众多汽车行业客户提供包括:汽车行业法律政策咨询、产品质量诉讼、投诉争议解决、商业合规、知识产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培训、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品牌危机对应等全方位、多门类、总覆盖式的法律服务。朗诚律师团队在汽车行业精耕细作十余年,能够深刻理解、洞察汽车行业的整体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能够娴熟、妥善地协调处理好汽车生产商、总经销商、授权经销商、非授权经销商、零部件供应商等汽车行业各关联主体之间的关系,最大程度地依法维护汽车行业客户的合法权益和品牌形象。朗诚律师团队擅于前瞻性预判、把握汽车行业的立法、执法、司法的最新动态,并第一时间向汽车行业客户提供、分享最新的汽车行业政策法律动态和最新的知识研究成果。鉴于朗诚在中国汽车行业政策研究和实务领域的卓越成就和顶尖业绩,2018年10月被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律年鉴》评为“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值得推荐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本文著作权属于作者,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捷报速递| 二审翻案:朗诚律师代理某汽车消费“欺诈”案二审获改判,撤销原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武峰律师专家解读——借助司法判例的指引规范作用 夯实汽车经销商合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