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祯、周某喜欢打羽毛球,经常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上午,宋某祯、周某与案外四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园内进行羽毛球比赛。运动中,周某杀球进攻,宋某祯直立举拍防守未果,被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某祯至医院就诊治疗,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对此,宋某祯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裁判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在此情形下,只有周某对宋某祯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杀球进攻的行为系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周某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且现行法律未就本案所涉情形适用公平责任予以规定,故宋某祯无权主张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或分担损失。
2021年1月4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祯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主要应用的法律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法条是自甘风险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以往,法院裁判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让体育活动参加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在对抗性赛事中,参与者均处于潜在危险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
事实上,很多人选择某一项高风险的体育互动,也正是因为它带有风险性和刺激性。选择这样一项活动,在之前应该已经对风险性有所认识;此后通过专业的训练,应该有能力来保护自己。上述法条的确立,体现了尊重个人选择、个人爱好、个人职业以及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也体现了国家对人们参加文体活动的重视,对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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