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造成损失公司可否主张赔偿?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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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会给公司造成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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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的法定提前通知期是30天。很多公司关心的是:在员工已经提前30天书面告知公司的情况下,仍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有没有要求员工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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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是值得仔细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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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日常因辞职造成损失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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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律规定的合法违约金情形外,其他的损失赔偿情形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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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员工负责的项目进行了大量投入,员工离职后项目无法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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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江苏省一起争议中,员工(技术总监)和公司合作研发制冷机,约定公司提供项目资金,员工提供技术和人脉资源。双方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如项目运行顺利,员工辞职的,需双倍赔偿公司前期投入损失;如公司解除的,赔偿员工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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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典型的、单位因员工个人的特殊性投入了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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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员工置办的服装、办公设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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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装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涉及服务、制造行业的公司,基本都配备工装,工装费用从百元左右到千元左右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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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不支持在员工入职时收受员工财物,在入职时如收取工装费,员工最终可仲裁要求单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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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并未提前收取这部分费用,员工离职时带走工装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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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常辞职的员工,单位是否能要求对“打水漂“的投入予以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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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两层来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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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支持的员工赔偿,需具备哪些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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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单位要向员工进行劳动法层面的索赔,最基本要具备三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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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方就索赔事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作出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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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双方提前约定的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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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员工行为和损失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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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因会计重大疏忽导致向诈骗团队转款并无法追回,或者员工在公司损坏了财物,是比较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从客观结果上来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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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从主观意识来说,也需存在因果关系。例如,银行员工被挟持状态下打开了保险柜,就不能构成主观的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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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点来说,员工履职中的过错导致的损失,考虑到单位在选择职员时,应当承担合理程度的经营风险,一般需要员工主观构成重大过失或故意,单位才能顺利完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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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损失后果明确、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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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从单位要胜诉意义上来说,单位要满足对损失金额的举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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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点,如果不具备以上条件,劳动法索赔这条路径就不通。单位需要考虑是否可以根据其他双方约定(如合伙协议)、侵权法律(如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对员工进行其他民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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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法(满足提前30天)的辞职能构成劳动法上有效的索赔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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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需要回答两个问题:辞职本身是否导致了损失后果?辞职本身是否具有造成损害的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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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离职——
造成项目无法开展,甚至导致单位撤资…
造成工装成本无法收回…
造成公司原为员工安排的租房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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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常理来说,这些似乎都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员工离职,就没这些后果。但是,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却认为,这些损失的根源,并非在于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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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投入,“系双方合作开发项目投入的人员及设备经费,属于生产经营中的成本支出,也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2015)新民初字第3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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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装,“公司实行统一着工装的规定,系出于管理的需要、属于工作性支出,而非用于员工个人消费;公司从员工处计提工服折旧,有失公允、理由欠妥,不予支持。((2015)二中民终字第06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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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提供的居住房屋,“属于该公司对员工的福利待遇,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济损失均系员工离职造成”((2016)京0114民初4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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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以概之,在公司决策层面作出的投入,与其说是员工所致,不如说是单位自身的决定。要说员工辞职让单位受了伤,情理上可以成立,但从劳动法的角度,就是很难。(另外,以上案例中,单位和员工均对赔偿事宜提前有所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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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也受到了一些质疑和挑战。有律师提出,应当区分单位投入是“通用性的劳动条件”,还是“特别为员工配备的”。如果是一般的条件,则无赔偿一说,如果是特殊的、量身定制的,一味偏袒劳动者,其实也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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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司法实践的根源,还是考虑到“员工对单位的人身附属性”、“员工的弱势地位”,在双方关系不平等的色彩下,为了彻底保护员工的辞职权,那单位偶尔“打了水漂”,也只能自己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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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及到成本比较大的项目合作,建议单位和员工之间还是抛开劳动关系,单独以合资合作协议来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最好也不要把“辞职”事宜绑定在商事协议中。(廖靖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