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阿尔兹海默症,可能很多人会觉得很陌生,但说到老年痴呆症,就一定非常熟悉了,这种病会恶化老年人的行为和认知能力,甚至忘记亲人和名字,现在,中国有20%的老年人患有老年痴呆症,所以这个数字是巨大的,随着预期寿命的不断提高,老年痴呆症患者的数量也在增加。中国第七次人口普查调查显示,60岁以上老年痴呆症患者有6.4亿人,占总人口的18.27%。
这些患者在失去自我认知后,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都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那么谁来对其进行保护并代为管理财产呢?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顺序,但监护人的产生是否在老人患痴呆后自动产生呢?作为患者家属应该如何为老人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助于其安度晚年?
笔者最近代理了多起指定监护案件,今天我就以老年痴呆患者为例,谈一谈如何为无民事行为能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监护人。
老年痴呆与行为能力
(一)老年痴呆
老年痴呆一般指阿尔茨海默病。该病起病缓慢或隐匿,病人及家人常说不清何时起病。多见于70岁以上(男性平均73岁,女性为75岁)老人,少数病人在躯体疾病、骨折或精神受到刺激后症状迅速明朗化。女性较男性多(女∶男为3∶1)。主要表现为认知功能下降、精神症状和行为障碍、日常生活能力的逐渐下降。根据认知能力和身体机能的恶化程度分成三个时期。
笔者结合代理过的当事人过往病症,在此对发病阶段进行一个大致的划分:
早期(1-3年):生活能自理,性格正常,记忆力呈现减退,对近事遗忘突出,判断能力下降,出现时间定向障碍,对所处场所和人物能做出定向,情感淡薄,认得亲人,症状不明显;
中期(2-10年):生活尚能自理,不能独立进行室外活动,穿衣、个人卫生等方面需要帮助,简单结构的视空间能力下降,时间、地点定向障碍,计算不能,出现各种神经症状,可见失语和失认,性格开始变化,情感由淡薄变为急躁不安,记忆严重受损,认得或可能认得亲人;
晚期(8-12年):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赖保护者,严重记忆力丧失,仅存片段记忆,性格偏激、暴躁,无自我认知,不认得亲人。最终昏迷,一般死于感染等并发症。
(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独立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能够明白其所实施之法律行为的法律含义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24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通常包括:
(1)精神病患者
(2)脑损伤患者(中风、事故)
(3)认知障碍
(4)自闭症
(5)其他
结合上述老年痴呆各期和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可知,当一位老人因老年痴呆病而失去了保护自己、判断辨别的意思能力时,就意味着他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
及时向法院为老年痴呆患者申请监护人的必要性!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在这里,笔者有几个问题想让大家思考一下?
1.行为能患有老年痴呆后,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时从外观难以判断,他进行了交易以后,是否有效?
2.如果痴呆患者与相对人进行了交易,本人如何主张无效?本人如果有对外交易的需要,怎么办?有没有办法有效地委托他人?
3.配偶、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是否能自动成为监护人?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对监护权有争议,监护人到底如何认定?
由此可见,出于对老年痴呆患者的人身照顾及其财产管理的需要,如果儿女、配偶发现家人存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问题,还是应该及时向法院启动一个特别程序,第一层是先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层是指定监护人。
如何向法院申请监护人?
律师观点:笔者近期代理了几个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那么在这里,我想给大家分享一下,我认为在实践中这类案件的一些处理方法和建议。
以往一般的情况是把申请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指定监护人放到一个案子里去办理,那么今年处理的较多的变化是,在谁做监护人有争议的时候,法院不会在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时指定监护人,在立案时,法院一般会先问你指定监护人的申请是否有争议,如果有争议,法院只会受理认定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重新立案。退一步讲,即使在立案时,你告诉法官指定的监护人无争议,但是在受理案件后,法院也会询问其他近亲属的意见,如果有争议,法院也会让你将指定监护人的申请另案处理,本案只受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另外,法院在审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会在诉讼中启动行为能力的鉴定程序,最后根据鉴定结果来进行判决。
所以,笔者在这里建议大家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把认定行为能力和指定监护人是否放在一个案件里要不同对待,如果对谁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则建议按照两个案子来处理。另外,在申请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中,法院在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时,具体参考以下因素:(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监护人数方面,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另外,其实老人也可以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的监护顺位优先于其他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为失智人群在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权益维护。